✿服務對象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自109年1月1日起得同時申領日間照顧費用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者。
4.30歲以上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者。
5.安置於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
✿服務內容
1.低收入戶依核准收費標準全額補助(即該障別等級之最高額) ;中低收入戶核予75%或85%補助。
2.非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未滿30歲,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75%、50%及25%。
✩30歲以上者或年滿20歲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者;家中有2名以上身障者,依家庭經濟狀況核予補助85%、70%、60%、50%及40%。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戶籍資料: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家戶人口中15歲以上日間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家戶人口中有軍公教退休人員最近2期月退俸資料。
5.診斷證明書:
✩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5、6類者。
✩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辦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