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高雄市博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
辦理「109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NA33-照服職前班」招生簡章
【高雄市博正長期照護發展協會】
辦理「109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NA33-照服職前班」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109年1月7日高市訓就委字第10970032500號
一、訓練目標:
配合我國「高齡化社會」需要大量長期照護人力,及提升照護服務品質,培訓照顧服務員,幫助學員透過課程及實地瞭解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內容,達到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的目的,以便如願進入理想的職場,提高其就業機會。
配合我國「高齡化社會」需要大量長期照護人力,及提升照護服務品質,培訓照顧服務員,幫助學員透過課程及實地瞭解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內容,達到落實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訓用合一的目的,以便如願進入理想的職場,提高其就業機會。
二、開班資訊:
訓練時數:129小時報名日期: 109年7月10日~109年8月20日 / 週一至週日 09:00~17:00
上課時間: 109年9月7日~109年9月29日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學科地點: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術科地點: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訓練班別及人數:平日--■職前班30人(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時,得招收在職者,以總人數15%為原則)。
洽詢電話:(07)373-9680 許社工
三、訓練費用收退費標準:
(一)收費: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12,900元
1.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習課程、實作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2.受訓對象參加回覆示教、臨床實習、居家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3.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練費用:
(1)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者,取得100%全額補助,結訓後領回已繳訓練費用(請洽訓練單位)。
身份別:
A.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
B.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l中高齡失業者
C.身心障礙失業者
D.原住民失業者
E.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F.長期失業者
G.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H.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I.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
J.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者,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一般身份),取得80%補助,結訓後領回80%已繳訓練費用。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4)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2.受訓對象參加回覆示教、臨床實習、居家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3.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練費用:
(1)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者,取得100%全額補助,結訓後領回已繳訓練費用(請洽訓練單位)。
身份別:
A.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
B.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l中高齡失業者
C.身心障礙失業者
D.原住民失業者
E.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F.長期失業者
G.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H.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I.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
J.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者,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一般身份),取得80%補助,結訓後領回80%已繳訓練費用。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4)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二)退費:
1.倘本課程未能如期開班者,或因本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學員因故無法參訓,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5%,餘額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三)補助款轉發時程:本訓練單位獲得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查通過撥付補助款項後,於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2.學員因故無法參訓,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5%,餘額退還學員;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四、就業方向
因應長照人力需求,本機構連結護理之家、日間照顧中心及居服中心的資源,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取得工作證照,媒合長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居服中心之居家服務員、家庭托顧人員及醫院個人看護,創造就業機會。
五、訓練方式
核心課程77小時為小班講授方式上課;回覆示教14小時為小班講授方式上課,再由學員進行實務演練;臨床實習學員在授課講師指導下,進行實務演練;居家實習到案主家做實務演練。
六、課程內容
核心課程 / 75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 | 4 | 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 2 | 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 | 2 |
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 | 2 | 家務處理協助技巧 | 2 | 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 1 |
身體結構與功能 | 2 | 基本生命徵象(含實作1小時) | 3 | 基本生理需求 | 4 |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含1小時實作) | 3 | 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 | 4 | 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 | 2 |
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 | 2 | 急症處理 | 2 | 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 2 |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含2小時實作) | 8 | 活動與運動及輔具協助(含2小時實作) | 6 | 急救概念(含2小時實作) | 4 |
居家用藥安全 | 1 | 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 | 4 | 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 2 |
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 | 3 | 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 | 2 | 性別平等 | 3 |
精神疾病之認識與照顧 | 2 | 居家血糖測量 | 1 | 居家甘油球通便 | 1 |
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處理 | 1 | ||||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 2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 2 | ||||
實習課程 / 52小時 |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課程 | 時數 |
回覆示教 | 14 | 臨床實習(含居家) | 38 |
七、招生對象:
(一)招生對象: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5.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TIMS系統勾稽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三)已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在職勞工以外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參加職前訓練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5.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TIMS系統勾稽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三)已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其他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經查獲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但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本計畫之訓練課程者,不在此限。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八、報名地點及報名方式:
報名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報名方式:
(一)直接向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臺灣就業通網站報名(請點我),接獲通知後應備齊身分證明、相關必要文件及自行負擔費用至本單位報名審核。
(三)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2.繳驗資格證明文件:(1)國民身分證;(2)特定身分證明文件(3)勞保明細。
3.繳交照片一式2張,相片背面須書明姓名。
4.報名表「聯絡電話」必須詳實填寫於各班開訓前不會變更之聯絡電話,如因本人填寫錯誤或不符,致無法按時聯繫其本人時,報考人應自行負責。
5.如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e-mail通知報名學員。
(四)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應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經職業訓練諮詢後開立職訓推介單。
九、錄訓方式與甄試時間、地點、內容及備取遞補規定:
(一)甄試時間:筆試-109年8月24日/09:00時;筆試完成後,進入口試程序 (預訓人數2倍為原則)口試- 109年8月24日/11:00時
(二)甄試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舉行甄試。
(三)甄試方式:筆試50%(內容包含是非題、選擇題,及問答題,出題範圍為照服員基本照顧概念)
(四)口試50%(內容包含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儀容、態度、工作認知與熱忱及適訓綜合評估等)
(五)錄訓方式: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身分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如總分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
(六)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七)備取遞補方式:正取30名,備取5名。
十、甄試錄取及報到事宜:
(一)錄取名單:於109年8月26日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佈,錄訓學員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
(二)成績複查: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3個(含)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體檢:體檢:正取者應繳交最近前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開具之合格體檢表(一般勞工體檢表內含胸部X光及B型肝炎抗體及抗原檢查),請於109年9月7日前完成繳交。
(四)辦理報到:
1.報到時間:109年9月7日09:00前
2.報到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3.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本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開訓當日無法報到者,應由學員親自向本單位辦理請假。倘學員當日未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得由本單位依備取順位逕通知遞補者辦理報到。遞補者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者,亦同。
(五)其他: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逾期未取回者將統一銷毀。
※民眾參訓資格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核結果,不符招生對象資格條件者,不得列入開訓名單,亦不得繼續參加本班次訓練課程。
十一、本班次未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條件
十二、其他說明:本訓練課程係以學員結訓後能順利就業並積極從事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為目標,請珍惜政府訓練資源,避免影響他人參訓及就業之機會。
十三、經費來源: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報名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報名方式:
(一)直接向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臺灣就業通網站報名(請點我),接獲通知後應備齊身分證明、相關必要文件及自行負擔費用至本單位報名審核。
(三)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2.繳驗資格證明文件:(1)國民身分證;(2)特定身分證明文件(3)勞保明細。
3.繳交照片一式2張,相片背面須書明姓名。
4.報名表「聯絡電話」必須詳實填寫於各班開訓前不會變更之聯絡電話,如因本人填寫錯誤或不符,致無法按時聯繫其本人時,報考人應自行負責。
5.如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e-mail通知報名學員。
(四)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應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經職業訓練諮詢後開立職訓推介單。
九、錄訓方式與甄試時間、地點、內容及備取遞補規定:
(一)甄試時間:筆試-109年8月24日/09:00時;筆試完成後,進入口試程序 (預訓人數2倍為原則)口試- 109年8月24日/11:00時
(二)甄試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舉行甄試。
(三)甄試方式:筆試50%(內容包含是非題、選擇題,及問答題,出題範圍為照服員基本照顧概念)
(四)口試50%(內容包含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儀容、態度、工作認知與熱忱及適訓綜合評估等)
(五)錄訓方式: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須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身分及就業服務法所定特定對象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如總分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
(六)筆試前,報名者應出示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身分及資格之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七)備取遞補方式:正取30名,備取5名。
十、甄試錄取及報到事宜:
(一)錄取名單:於109年8月26日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佈,錄訓學員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
(二)成績複查: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3個(含)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體檢:體檢:正取者應繳交最近前3個月內公立醫療院所或地區醫院開具之合格體檢表(一般勞工體檢表內含胸部X光及B型肝炎抗體及抗原檢查),請於109年9月7日前完成繳交。
(四)辦理報到:
1.報到時間:109年9月7日09:00前
2.報到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3.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結束尚有缺額時,本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開訓當日無法報到者,應由學員親自向本單位辦理請假。倘學員當日未依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事宜視為放棄參訓資格,得由本單位依備取順位逕通知遞補者辦理報到。遞補者逾時或未依規定辦理報到者,亦同。
(五)其他: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逾期未取回者將統一銷毀。
※民眾參訓資格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核結果,不符招生對象資格條件者,不得列入開訓名單,亦不得繼續參加本班次訓練課程。
十一、本班次未符合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條件
十二、其他說明:本訓練課程係以學員結訓後能順利就業並積極從事照顧服務員相關工作為目標,請珍惜政府訓練資源,避免影響他人參訓及就業之機會。
十三、經費來源: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